<?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channel>
<title>蘇文斌律師 &amp;gt; 繁中 &amp;gt; 法律新知</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link>
<description>測試版 0.2 (2004-04-26)</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item>
<title>【新聞熱點】關於情侶買房</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5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a href="https://fnc.ebc.net.tw/fncnews/house/197506?fbclid=IwY2xjawM-8AZleHRuA2FlbQIxMQBicmlkETE0bEZSclNjVkFIQ0RNVU9OAR751GamwgweOzWp8KwoEEVKIMOWZroToaeDUhlNf1riMERauLrBhuPjwlwkOQ_aem_7CEfusachzjI7f_Fcu-LLA">新聞連結</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看到一個新聞，有對情侶準備結婚買房，看到一間1300萬新房，此時女友希望出300萬、男方出1千萬，但要求兩人一起掛名，男方為此上網詢問，引起網友的熱烈討論。<br />
首先複習一下，夫妻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只計算婚後財產及債務（註1），這是務必知悉的原則，另外，剩餘財產是計算金錢補差額的概念，並不是重新分配財產，很多人有所誤會。所以婚前登記的房屋，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後償還房貸，仍可能被視為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而須就房貸部份計入婚後財產（註2）。</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不過，我認為新聞中這對即將結婚的情侶要注意的除了婚後財產外，應該房屋共有所帶來的麻煩。<br />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物品一旦是共有（尤其價值較高的土地、房屋、汽車等），都會產生很多爭議，例如管理、處分時是否需多少比例同意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往往在關係破裂時一次爆發。此外，縱使在離婚計算婚後財產上，雙方各自不至於吃太大的虧，但法院在針對剩餘財產的問題進行裁判時，也只是裁判曾於財產差額的給付金錢而已。</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法院不會一一裁判誰要把哪些物品交給誰！！！<br />
這點是很多民眾會誤解的，而很多夫妻在離婚官司本身並不難決定，但如何處理剩餘財產才是困難，雖然剩餘財產是差額的概念，但不等同於多的人就有現金來給付這個差額，整體訴訟或者協議離婚的規劃，現實上就複雜很多，兩人關係不佳如何有一定互信處置那些共有的財產，往往考驗律師的處理能力。</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也因此，共有財產，戒之慎之。</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註1）<br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br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br />
（註2）<br />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br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歡迎分享<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Tue, 23 Sep 2025 11:17:46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新聞熱點】清潔隊員送舊電鍋竟挨告</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5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a href="https://tw.news.yahoo.com/%E6%B8%85%E6%BD%94%E9%9A%8A%E6%8B%BF%E9%9B%BB%E9%8D%8B%E8%B4%88%E6%8B%BE%E8%8D%92%E5%A9%A6-%E9%81%AD%E8%88%89%E5%A0%B1%E8%B2%AA%E6%B1%A1%E7%BD%AA%E5%9A%87%E5%A3%9E-%E7%92%B0%E4%BF%9D%E5%B1%80%E5%AE%89%E6%92%AB-233116790.html">新聞來源</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關於清潔隊員送舊電鍋挨告的新聞<br />
看到一個新聞，大意是說有位清潔隊員發現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堪用，因而將其送給拾荒婦人使用，結果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罪名是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等語。<br />
新聞一出，網路上的風向紛紛表示同情，但內容也不外乎「大的不抓，專門辦這種小的……」云云。<br />
說實話，要討論這個問題，只要翻一下貪污治罪條例，就可以找到答案。<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4、5、6條（註1）依序規範了不同態樣的貪污行為，由重到輕，刑度分別是：<br />
第4條：「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br />
第5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br />
第6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br />
而第6條第1項第3款：「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應該就是本次新聞中清潔隊員涉嫌違反的規定。<br />
此外，第6條之1（註2）甚至規範了公務員財產不明的情形，刑度也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br />
可以看得出來，只要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刑度都是非常的重，這也是為什麼公務員們對於此法都是戰戰兢兢。<br />
網路上也有人說，這位清潔隊員是被同事或高層銃康，小小一個電鍋，不提也罷，不是嗎？其實，與其探究背後有沒有陰謀，不如再來看看貪污治罪條例其他規定。<br />
第13、14條（註3），分別對於直屬主管長官，以及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都明定了「知情不報」的刑責，且刑度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非常重的刑責。<br />
再加上，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犯罪，也必須告發（註4）。<br />
因此，清潔隊內的任何人只要知悉電鍋的事情，如果未予舉發或告發，都有可能被依上面的規定論處，進而被重判、丟失飯碗等。對於任何人而言，這都是不可能承受的代價。<br />
當然，也有人批評為什麼檢方不乾脆給予緩起訴？不幸的是，緩起訴的條件為罪名的刑度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註5），但這位清潔隊員涉犯的罪名卻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所以檢察官如果給予緩起訴，反而違背法令，也因此必須予以起訴，交給法院來處理。<br />
我想民眾如果看到這裡，可以看得出來，事情會走到被起訴這一步，不過是每個在崗位上的人都恪守本分、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動而已。<br />
不過照新聞描述，起訴書還是有建請法院從輕量刑（犯後態度良好、情節輕微、自首等），顯然檢察官也知道情輕法重，希望法院從寬處理。<br />
而本案這位清潔隊員，如果有自首、所占財物價值在五萬元以下，未來應該都可以減刑，如果法院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註6），基本上都可以把原本五年起跳的刑度減至可以緩刑的程度，從而取得緩刑。<br />
而日前法務部也已經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提出修正草案，並研議修正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的案件範圍，下列也一併提供連結供參：<br />
<a href="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54924/post">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54924/post</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註1）<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br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br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br />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br />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br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br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br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br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br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br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br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br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br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br />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br />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br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br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br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br />
（註2）<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br />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br />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br />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br />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br />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br />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br />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br />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br />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br />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br />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br />
（註3）<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br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 />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br />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 />
（註4）<br />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br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br />
（註5）<br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br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br />
（註6）<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br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br />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br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br />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歡迎分享<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Tue, 23 Sep 2025 11:14:35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新聞熱點】老婆是女優</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5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a href="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09433?fbclid=IwY2xjawM297JleHRuA2FlbQIxMQABHm8KvvO5afg8RFUtpkUag2OeWfGbHt1v8iFJdgVBqEEoO4OKd44BEG3MZXQB_aem_YJuVGCsGm3BImPY11q4k3Q">新聞來源</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今天早上閱覽新聞時，看到一個新聞標題：「高雄人夫看片才發現『老婆是女優」』出庭淚訴：她6年前就不給碰」<br />
新聞標題下得這麼露骨引起我的興趣，但引起我的興趣在於真的有判決只因為老婆是女優而支付五百萬這種可能嗎？完全違背我對法律的認知。所以我用關鍵字去搜尋這個判決，發現內容除了原告（人夫）起訴意旨（也就是他的主張）最後有附帶提到所謂A片的事情以外，無論原告或被告似乎在訴訟中都沒再對這個主張進行舉證或反駁，因此判決理由都沒有任何關於這部分是否可採的論述，而法院最後判決離婚的理由，也是他們最主要攻防點、原告主張兩人長期分居的緣故，跟所謂的A片、女優無關，事實上所謂的支付五百萬，也是因為太太婚後財產比丈夫多，所以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也與是否拍Ａ片、擔任ＡＶ女優無關，簡單說，這篇新聞就只是為了搏眼球，下了個聳動的標題，實際上判決內容完全跟標題沒關係，五百萬也跟女優無關。</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其實，過往我就有探討過，在外性交易對於婚姻的影響，也因此，今天這個判決雖然沒有對於配偶一方拍A片、當女優乙事做實質評價，但這本身是個值得玩味的問題。<br />
法律上，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註1），而且還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br />
至於配偶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就去當女（男）優、拍A片（需要與配偶以外之人有客觀上的親密行為），在法條文意上也是可以成為被請求離婚的理由。<br />
不過，在資訊傳播速度極快的現代，加上台灣目前對此行業仍帶有負面看法，從業人員相對少的情況下，對於配偶曾經或正在從事AV女優卻完全不知的情況，我個人是比較保留，不是說不可能，機會相對低，當然，如果未經配偶同意仍從事AV拍攝形同與他人性交，有侵害配偶權及構成離婚事由。<br />
另一個問題是，那與這些有配偶的男（女）優進行對手戲的人，是否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br />
實務上，對於應召男（女）與有配偶之人從事性行為的情況，有許多認定該人不知對方有配偶而免賠，多數法院認為性交易本身並非針對感情付出，並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意思，且這類行為因為有合法性問題，具有私密性，雙方通常都不願讓對方知悉自己的身份，自難以查證對方是否有配偶，故應召男（女）主張其不知對方有配偶，被法院採信的機會相對高。然而，拍攝營利性質的色情影片本身就是為了播送給不特定人，既然願意一部分公開身份，拍攝前進行年齡或是否有婚姻的查證應該不算太難，對於查證的要求可能會與一般情況無異，然而，因為是營利性質的工作，每個人的工作範圍有所不同，實際從事對手戲的演員多數不負責選角與確認，實務上如果演員主張其不知對方有配偶，如提告者沒有辦法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演員獲得法院採信的機會相對高。<br />
當然，如果演員因此擦槍走火，那就是另一回事了。</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註1）<br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歡迎分享</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
</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Wed, 17 Sep 2025 10:12:53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法律新知】詐欺犯大減刑！？</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5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a href="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06-2604657-83bcb-011.html?fbclid=IwY2xjawLAsfJleHRuA2FlbQIxMQBicmlkETFyQ2tWcXppekhGUFF3Z3pCAR7zrFdmygG6iwKkNlxuguGmmvxJnhAPKb299A4OFiNrnSDxTZydcRu9dcCe1Q_aem_l1PwDHrXW9czDatj9BToIg">於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中</a>，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條文解釋，有了明確的見解。</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過往的爭議在於，若是多名共犯一同犯下詐欺罪，那這裡講的「犯罪所得」到底是指什麼？是指被告自己實際拿到的報酬？還是整體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損失的金額？又如果被告根本沒有拿到錢，但他有自白，還能不能適用減刑？</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針對上面兩個問題，刑事大法庭都給予解答：<br />
「犯罪所得」僅限被告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br />
如果被告沒有拿到錢，但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始終自白，一樣可以請求減刑。<br />
會這樣裁定的原因，是因為法條是針對個別行為人，文義上並不擴及共犯或整體犯罪組織。且當時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自白與贓款返還，如果強求代繳共犯所得，反而讓人不敢自白或無力繳交並阻礙被害人取回財物。</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不過，這可不代表詐欺犯就能輕鬆過關！即使符合減刑條件，法院仍可依行為人於詐欺集團中的地位、贓款繳交比例與賠償誠意等，審酌情節酌量減刑幅度，避免過度寬減造成罪責不符。不會一視同仁、人人都有半價優惠。<br />
這次裁定的意義在於釐清實務操作上的爭議，讓「願意自白」的行為人不會因制度設計不當而卻步，也幫助被害人儘早追回損失。對於未來的詐欺案件審理，也多了一分明確與可預期性。</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歡迎分享 <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
</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Thu, 19 Jun 2025 17:05:03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新聞熱點】撿到錢能不能「入袋為安」？</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4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a href="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Yag6PmQ">新聞來源</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日前發生旅客把裝有400萬的黑色袋子，遺忘在火車上，旅客下車後緊急請台鐵協尋，列車長發現遺失的袋子後也立刻報警。據說這也是台鐵歷來拾獲現金的最高紀錄。<br />
剛看到這則新聞時，第一直覺反應是「跟詐欺車手有沒有關係？」新聞報導因為款項較高，檢警也介入調查，看來大家都有一樣的疑慮。但如果先不管金錢來源，如果你今天是撿到那400萬的人，能不能帶回家？<br />
結論是：<strong>不能</strong>。</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遺失物不能隨便拿，之前也有過撿回收被告侵佔的例子。因為《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br />
但看到別人掉的東西，身為一個好心人，將東西拿給相關單位也是很合理的。為了獎勵這種行為，《民法》第805也規定拾得人在符合一定行為下，得請求報酬，最高不超過物品金額的十分之一。如果超過招領期限（6個月）沒有人認領，遺失物就由拾得人取得。<br />
所以做好人，也還是有機會發財！反而是把東西拿走，可能有刑事責任。下次拿東西前，還是告訴自己「好人一生平安」，6個月之後還可能賺。趕快把東西拿給警察或管理機關吧！</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歡迎分享 <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Mon, 12 May 2025 11:57:37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新聞熱點】女友吐酒進嘴裡？酒駕男的奇葩藉口醫學無法背書</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4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a href="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30/2952176.htm?fbclid=IwY2xjawKOT2FleHRuA2FlbQIxMQBicmlkETFjRERrcFFPRXFua2pZZ2tXAR4mwaVO8kje2QE-ilUHccHq5oiSI0fHnwwBheMeG04y84c112sK-X6QB7HCgw_aem_G0ejoUjqMiDHxEybMLQ_pw">新聞來源</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酒駕被抓，酒測值高達每公升 0.24 毫克，男子卻辯稱：是因為女友把酒和嘔吐物吐進他嘴裡！先不論這個理由有多噁心，要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吐進這麼大量的酒精，以致達到接近刑責門檻的濃度，實屬極不尋常。</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從醫學角度來看，除非女友當場吐了一口酒精濃度 40% 的威士忌進他嘴裡，而他連吞都來不及吞，就立刻被拉去酒測，否則靠殘留在口腔的微量酒精，根本不可能讓呼氣濃度飆到 0.24 毫克。要知道，這不是透過肝臟代謝進入血液的酒精，而只是表層的殘留氣味而已。<br />
依法，當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25 毫克，便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雖然這名林姓男子的酒測值僅差一線，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處新台幣 9 萬元罰鍰，仍屬重大違規。</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那麼，「每公升 0.25 毫克」到底是什麼概念？簡單來說，對一位 60 公斤、空腹的成年人而言，若在短時間內喝下一瓶 350ml、酒精濃度 5% 的啤酒（約含 17.5 克純酒精），30 分鐘內接受酒測，其呼氣酒精濃度很可能就會逼近或超過 0.25 毫克。</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換句話說：你打開冰箱，拿出一罐冰涼的金牌啤酒，一口氣灌完，在風中打個嗝——這一口氣裡的酒精，可能就足以讓你進法院。<br />
至於你是否自詡酒量過人、覺得區區一罐啤酒根本不算什麼？很抱歉⋯⋯法律並不在乎你的醉意自評。只要酒測值超標，不論你表演走直線走得多穩、再三強調自己多清醒，只要達到每公升 0.25 毫克，就已構成刑事犯罪。因為這個數字並不在乎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稱之為「客觀處罰條件」。<br />
切勿以身試法，因為數字不會說謊，而呼氣，真的可以吹進牢裡去。</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br />
#歡迎分享 <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Mon, 12 May 2025 11:51:22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法律新知】睡公園的代價</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4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各大股市群組的話題已從「今天跌多少」轉移到「哪個公園比較好睡」、「哪牌紙箱比較保暖」。<br />
有的甚至說，如果跟太座吵架，一樣要備好露宿裝備。<br />
但各位朋友，如果你真的打算「躺平」在公園，還真的得三思。以臺南市為例，依據《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公園的管理是由市政府工務局負責，裡面第九條第9款寫得清清楚楚：<br />
<strong>「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九、…烤肉、夜宿、燃放鞭炮…。」</strong><br />
因為是禁止在公園睡過夜的行為，所以不管你是鋪野餐墊、睡紙箱、還是搬出露營神器帳篷，都一樣會違規。<br />
可能有1,200元以上到6,000元罰鍰。<br />
可能本來是來省住宿費的，結果反而多花了一筆。<br />
所以，如果你各位在看盤的同時，<br />
如果也在看哪個公園樹蔭大、蚊子少，這邊還是建議——冷靜一下，至少先撐過這波回檔。不然睡公園雖然看似浪漫，實際上「違規又花錢」，搞不好還被巡邏員工叫醒，連夢都做不完。<br />
投資有風險，睡覺也要合法！<br />
祝大家股運回升、床鋪安穩，不用研究紙箱哪一牌好躺。</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br />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br />
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br />
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 </div>

<div style="text-align:justify;">#歡迎分享 <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
</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Tue, 22 Apr 2025 13:58:20 +0800</dc:date>
</item>


<item>
<title>【新聞熱點】醒不了酒省不了錢</title>
<link>https://lawyersu.com.tw:443/bbs/board.php?bo_table=knowledge&amp;amp;wr_id=4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div><a href="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08004018-260402?chdtv&amp;fbclid=IwY2xjawJr_gxleHRuA2FlbQIxMQABHij7h9l99nNRHxmgXgdiaOgFJGajR02_u5TIsb84m1Ba-eZRdkNo0uW8tyZb_aem_ZL_qOIeG9qHStITk_ypIfA">新聞連結</a></div>

<div>說「我昨天喝的」真的沒用<br />
「律師，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隔天哪知道還會超標啊！」<br />
這是我們律師在處理酒駕案件時，最常聽到的辯解之一。說實話，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幾乎站不住腳。<br />
首先，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你在酒精影響下不能安全駕駛車輛，就可能構成犯罪。這條文關鍵不是你什麼時候喝的，而是你開車的當下，是否仍在酒精影響之下。也就是說，就算你是「昨晚喝的，也睡了一覺才開車」，只要驗出來還超標，那麼法律責任照樣跑不掉。<br />
再來，警方的標準很明確：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或血中酒精濃度超過0.03%就達到違規標準要罰錢，濃度超過0.25mg/L就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問題。即使主觀上以為「應該退酒了」、「我有睡覺啊」，也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br />
很多當事人以為自己「不是惡意的」、「只是沒算好時間」，就希望可以減輕處罰。但很遺憾的是，實務上認定酒駕屬於高風險行為，強調的是客觀結果，而不是你主觀有沒有「故意」。即使是「隔夜醉」，在法律上仍然是酒駕。如果因此肇事還可能另外構成過失傷害、毀損等刑責。<br />
作為律師，我們當然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但在酒駕這類案件上，「我昨天喝的」並不會變成無罪的魔法咒語。如果真的喝了酒，無論什麼時候，請務必避免開車上路。不要等到站在法院時，才後悔沒多等幾小時。<br />
法律不是不近人情，而是提醒你，不只要清醒，還要等肝醒。<br />
別讓你的自由和名譽，卡在一場宿醉裡。</div>

<div> </div>

<div>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br />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br />
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br />
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div>

<div> </div>

<div>#歡迎分享 <br />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br />
#Line：＠002lwlwl</div>
</div>]]></description>
<dc:creator>蘇文斌律師</dc:creator>
<dc:date>Wed, 16 Apr 2025 11:09:13 +0800</dc: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