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想不到,我的離婚不是離婚-確認婚姻存在之訴,勝訴判決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需要雙方同意且須2個證人簽名作證(民法第982條),既然結婚須要雙方同意+2個證人同意才能締結婚姻;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幾乎是比照辦理,同樣須夫妻雙方同意+2個證人同意簽字後,離婚才會生效。(民法第1050條)
以上這些結婚、離婚的條件,都屬於法定要件。所以如果未依法條規定的方式辦理離婚,後果就會是無效(民法第73條)
因此實務上,就很常出現,離婚協議書證人早已在上頭簽好字了,最後才拿去給配偶的其中一方,要求對方趕快簽一簽,把婚離一離的情形。那像這種情形就會是上面所說的違反離婚的法定要式,因而無效。為什麼?我們來看實務怎麼說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決要旨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由此可知結婚或離婚之所以要有證人,是為確保當事人雙方彼此都有結婚或離婚的真意而設,所以如果今天是事先請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那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是無效的。
本所就曾有一當事人甲,因與配偶乙感情不睦,配偶就是以上開方式,先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好名了,再交由甲,要求甲趕緊簽字離婚。然甲並不想離婚,所以就來到對家事案件經驗豐富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諮詢討論。經本所律師提供相關意見後,甲覺得他本件的離婚實在不符合法定要式。
遂而決定委託本所處理本案,經本所在激烈攻防,聲請傳喚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到庭作證,經由律師詰問證人後,真相水落石出。最終說服法院本件確實是離婚無效,因此兩造的婚姻仍然存在。
誠如前揭,此種離婚無效案件,往往都是離婚當事人已經簽字,但證人是否確認當事人有離婚真意卻都往往是不甚清楚,也因此證人要件便是此種案件的突破點,然而應如何突破,涉及擬定證人問題、釐清事實等,均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方能盡量避免不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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