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股東能查帳?法院如何認定合夥關係?
日前當事人A前來事務所表示其與他人合夥開公司,合夥資金均是他所出,其他股東以勞務出資,但僅有其他為出資股東登記於股東名冊,A並未在名冊內,然而,該公司帳務不清,A與其他股東商談後不歡而散,其他股東不願提供帳簿以便對帳核實,更否認A為合夥人或股東,因此A請求本所協助。上開法律問題確實存在其複雜性,A與其他股東是否為合夥?合夥事業又另設公司,A非該公司股東,能否查閱帳冊?因此,A來尋求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
按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驗賬簿,民法第675條定有明文。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賬簿之權;合夥人中之1人,依本條規定行使權利時,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為已足(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52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意旨參照)
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接獲案件後,立即研究相關規定,在提供自身法律意見及實務見解後,不僅證明合夥關係存在,更說服法院透過合夥關係,A得以查閱期未列名股東之該公司相關帳冊,就該公司確實製作的帳冊部分,獲得勝訴判決。因部分帳冊公司稱其未製作,此部分法院未同意A查閱。
合夥過程中,若無法查明合夥事業之款項,恐會衍生諸多紛爭,如於合夥事業中有任疑問或是紛爭產生時,請立即尋找律師請求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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