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違約金之不同?
定金之性質為何,與
違約金又有何不同,提供最高法院兩則判例見解來比較這兩者的不同:
係以
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定金付與人固得
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
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例)
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
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
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 62年台上字第 1394 號民事判例)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 >>來電諮詢 : 06-29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