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群組罵人構成公然侮辱嗎?

【刑事案件】私人群組罵人構成公然侮辱嗎?
在別人的聊天室罵三字經,會成立公然污辱嗎?
姊姊:「弟弟,想我了嗎?」
女友:「我是他的女朋友,你這王八蛋是誰呀?」
姊姊:「你他媽的,我是他姊姊」
 
在前面的對話紀錄中,姐姐傳訊息給弟弟,弟弟的女友直接拿弟弟的手機回覆,女友與姐姐因而各自在聊天室中互罵三字經,這樣會成立公然污辱罪嗎?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在這個案例中,向某人罵三字經就是以粗鄙的言語對他人辱罵的行為,實務上要定義為「污辱」應無疑問,但有問題是,在別人的聊天室中罵三字經,符合法條規定的「公然」要件嗎?
法條在此所謂「公然」,依照實務見解,指的是「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大法官在釋字145號解釋中也說明所謂「多數人」,是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實務上目前則更強調言論發生的社會脈絡及環境,以判斷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兼顧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註一)
雖然部分實務見解可能以同時在場人數達兩人或三人以上作為成立多數人的基本門檻,但此並非絕對標準,必須就當時聊天環境及當事人對此情境的主觀認知加以綜合判斷。例如聊天室中的聊天人數及身份、訊息的公開程度等,都是審酌要素。

2.在這次的案例中,需要具體判斷聊天室是否符合「公然」的要件,而聊天室通常只會有姊姊與弟弟的存在,要解釋成「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有其難度,即使今天弟弟的女友可以在弟弟的聊天室與姐姐對話,也不會因為多了一個人可以觀覽,就說弟弟的聊天室變成「公然」。所以,姊姊與弟弟女友兩人在聊天室中互罵三字經,實務上很難以公然污辱的罪名去處罰。

3.此外,最新實務也強調刑法應具謙抑性,刑罰只是最後手段,法院在判斷時會從言論的社會價值、動機、態度及受害者的忍受度等面向,衡量言論是否合法設定侮辱罪責,避免濫用罪刑限制言論自由。(註二)
 
註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節錄:『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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