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在google評論給店家刷負評,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228連假古都臺南擠爆,有一家人到了一家虱目魚粥店,被老闆嫌棄佔位子。因為他們一家8口佔了兩桌,卻只點一碗粥。此家人不滿,在Google評論抱怨店家對其咆哮,並留下1星負評。
面對客人數則1星負評,店家老闆也一一回應表示店內只有5張內用桌,只點一碗粥就佔據2張桌子,對其生意有干擾。面對一星評價,老闆仍回應「謝謝您的1星評價。」
 
客人刷一星評價,可能造成店家於網路評價下降,如果評論內容較為激烈,也可能有刑事責任的風險。然而,刷負評可能觸犯刑法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嗎?
1.誹謗罪處罰的是針對事情毀損他人名譽,所以是針對事情有不實的評論才會成罪。例如明明沒去過這間店,卻直接刷負評說環境很骯髒、有蟑螂、老鼠。
2.公然侮辱則是以侮辱、粗鄙的方式罵人,例如傳統國罵或是三字經,並未對於事實加以描述。如果只留言「覺得東西難吃」、「服務態度不好」,因為這些感受都是很主觀的意見,
I.依據我國對於公然侮辱罪的最新實務見解(註一),公然侮辱罪在認定上極為謹慎,法院會從言論的脈絡、發言時的社會環境、發言者與被害人關係、言論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等多面向綜合評估,並強調刑法具有謙抑性,只在必要時作為最後手段介入。
個人的感受其實無法客觀量化,除非證明這些評論都是惡意要針對店家,否則很難成立誹謗罪,畢竟誹謗是要造成名譽貶損才構成,誹謗跟言論自由有時會有衝突,所以如何畫出那條界線自然有很多考慮!
II.此外,法律針對「公然」的定義也是關鍵。以Google評論為例,屬於公開場所,評論內容若為粗鄙侮辱,符合法條「公然」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但若留言為個人主觀意見如「覺得東西難吃」、「服務態度不好」,這類言論屬合理批評範疇,一般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合理評論乃言論自由的體現,除非能證明留言明顯帶有惡意,刻意損害名譽,否則很難成立誹謗或侮辱罪。
被人批評固然會不愉快,但合理批評跟誹謗還是有所不同。而言語的表達很多時候需要配合當下語境理解,所以法院認定是否有罪時,也會依照每個案件內容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認定。因此,常常都是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總之,出門遊玩,保持理性用語與尊重他人權益,是促進和諧社會的基石。
 
註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節錄:『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548opdcs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 >>來電諮詢 : 06-2950826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