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父母善意原則」列為親權裁量事由之一

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增訂了所謂的「善意父母條款」(註一)。未來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時,必須依據「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同時考量父母是否存在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的情況。換句話說,法官會檢視父母在爭取親權的過程中,是否以不當方式操作,例如故意隱匿子女、或將子女帶往國外以阻止對方探視。這類行為都可能被視為欠缺善意,進而影響法官的裁量,使該方在監護權爭取上處於不利地位。
 
另外,這次修法也進一步規定,未來法院在裁定親權歸屬時,除了可以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結果外,還能依需要,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士,針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作為判斷依據。透過多元化的資訊來源,法院在親權裁判上能夠更全面審酌,確保裁定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次新增的「善意父母原則」,只是作為法院判斷親權歸屬時的一項補充考量。它仍然必須建立在《民法》第1055-1條所揭示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下,屬於應注意的事項之一,而不是用來取代子女最佳利益這個核心判斷標準。
 
註一:民法第1055-1條:『I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II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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