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事件】遺產可以預先分配嗎?淺談生前贈與及遺囑贈與

常見新聞報導兄弟姊妹於父母過世後因爭奪遺產致相互指責而感情破裂,於是常有長輩為了避免此事,在生前即將財產預先處分給配偶或特定的某個子女,這樣的行為有效嗎?其他子女可以要求分配這些財產嗎?

生前將財產無償移轉給配偶或子女,法律上稱為贈與;死後財產移轉給配偶或子女,法律上稱為繼承。然而,在生前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的某些特定財產會被列入遺產範圍,將來須予以歸扣。依我國民法第1173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贈與的財產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僅限於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等三種原因之特種贈與,其立法目的係推定特種贈與本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意思就是這些財產本來就是繼承人將來可以獲得繼承的遺產,只是因為繼承人有結婚、分居、營業等事由而預先撥給而已,故為謀求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因此在繼承開始後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除非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不在此限。

又,贈與原因若非民法第1173條所列舉之其他事由,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所以就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無須歸扣。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其他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留分扣減的適用。

如果不欲在生前即將財產贈與給配偶或子女,也可以預立遺囑的方式預先將財產之一部或全部作分配,等到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1186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遺囑人可以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之人;而以遺囑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即為「遺贈」。所謂的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在法律所規定「應繼分的範圍內」,於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特別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數予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而受影響。因此,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得由遺贈財產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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