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見能不能相見?淺談探視權(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

凱莉跟傑森本來是人人稱羨的佳偶,但因為種種因素,兩人現在變成前配偶,約定好三個小孩由凱莉照顧,傑森定期探視。
經歷了一連串的離婚程序後,傑森對著朋友大吐苦水:
「房也給她了,每個月還要付贍養費,結果她都不讓我看小孩!」
凱莉則是不屑的表示:
「一直都有看喔...不要再消費小孩求同情了!」
==傑森能不能看小孩分隔線==
「探視」小孩,其實就是法律上所稱對於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
原本小孩是夫妻雙方一起行使親權,但因為離婚後,
實際上會由其中一方照顧,但另外一方與小孩仍有羈絆,
所以會以「會面交往」之方式維繫與小孩間的情份。
而如果雙方約定好,或是經由法院判決了會面交往的內容,
結果照顧小孩的那一方極盡刁難之能事,
此時另外一方就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94、195條提出強制執行。
但因為小孩是有活生生的人,所以法院在決定強制執行時,
需要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再以此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
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的方式是直接強制或是間接強制。
直接強制就是命一方直接把小孩交付予他方法,
間接強制則是命一方遵守會面交往的方案,如果仍不遵守,就處以怠金,用罰錢方式嚇阻。
所以會面交往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只是這種強制執行會更多地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情況,
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不太相同。
多半,法院在真正開始執行程序之前,
會安排雙方先行調解,
真的確定無法溝通,
法院才會開始執行手段
如有需要,執行時可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等有關機關協助。
但仍會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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