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收養
淺談收養
相信對於收養這個詞彙,大家均不陌生,然收養需具備哪些要件,收養成立後又會產生哪些法律效果?以下請聽筆者娓娓道來:
基本上,收養即是利用法律,將兩個本來在法律上沒有血緣的個體,擬制成婚生子女,簡言之,就是一個原本不是你小孩的人,可以透過收養制度,在法律上視為你的小孩,由此可知,收養其實是一個會牽涉到多方親屬關係變動的法律行為,遑論有時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收養程序是一個十分嚴謹且須向法院聲請的法律行為。
至於收養有哪些條件?
- 收養者年齡的限制:參照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不得為近親:參照民法第1073之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收養人若為夫妻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074條),若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原則上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本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之1條),前述情形均有但書之例外,惟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贅述。
綜上,今天所欲講述的即是一位姑姑收養其姪兒的故事,甲男與乙女互為姑姪。但自小,甲男的父母因工作關係十分忙碌,常無暇照顧甲男,甲男經常由比鄰而居的姑姑協助照顧,兩人也因此奠基下深厚的情感,關係極為緊密,情同母子般,而乙女因膝下無子的緣故也萌生了收養甲男的念頭。遂而找到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諮詢如何圓姑姪一個收養的心願,經諮詢過後,發現本所在家事案件的聲請經驗豐富,決定委任本所幫忙聲請,本所律師也細究兩人的關係、成長背景等,提出了兩人關係早已非一般姑姪所能比擬的種種事證,說服法院兩人收養並非因財產等緣故存有不正目的,而係基於緊密的親情連結才為收養行為的。很幸運地,法院最後也裁定認可乙女的收養聲請。
當然,家事案件的聲請不只有收養,亦包含保護令、親子會面交往方式的酌定等,每個程序決定都有可能影響一個家庭往後的生活,也因此法院在程序審酌上亦會謹慎許多,故如有家事聲請的需求時,切記千萬不可隨便,歡迎來找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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