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案例分享
繼12月18日案例事實後續
前情提要,原審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判給了甲女,並命乙男每個月應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然判決可以上訴,裁定亦可以用抗告來作為救濟的手段。對此裁定不服的乙男提起了抗告,認為法院在原審,審理事實的基礎有疏漏並主張未成年子女在甲女的照料下,身體狀況極為不健康,短短九個月就診次數高達66次,且認為原審法院命乙男給付的撫養費的時間點,亦有違誤。
對此,本所對乙男所提出的抗告,為甲女答辯,原審扶養費給付的時間點,並沒有問題,乙男重複給付的部分應是抵銷與否的問題。再者,未成年子女之所以有多次就診紀錄,不就是因為甲女極為關心及疼愛小孩的表徵嗎?況且,未成年子女年紀尚輕,免疫系統本來就不像成年人一樣,因此常常會感冒,應屬正常。所以甲女才需要反覆回診觀察治療,以調養的方式提升未成年子女的免疫力。
最後,地方法院合議庭採納本所的答辯見解,將乙男的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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