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時-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雖說婚姻的本質應是以長久生活為共同目的,彼此互相扶持,不離不棄。
但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在法定離婚事由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就有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本所近期就接受到一名當事人因配偶患有思覺失調相關症狀,長期相處下來,配偶對其與家人、親朋好友,於精神上、身體上,都有不當或嚴重的攻擊行為,已讓當事人身心俱疲。
這時候,當事人找尋家事、離婚案件有豐富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原本當事人認為這個情況已經很明顯,應該可以直接離婚。
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告訴當事人,因為主張對方有嚴重精神病,程序上應該需要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完成訴訟
當事人無法理解程序上的問題,但經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向其說明並告知一切由本所處理,當事人才逐漸放下心,也慢慢了解因為其配偶已經難以自行於訴訟中說明、陳述,所以法院認為需要特別代理人,替其配偶發聲,維持雙方公平的條件,才能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
最終,雖然特別代理人主張其配偶仍可能治癒,有恢復正常生活之可能。然法院仍依照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之主張,認為因當事人雙方已經因該疾病飽受衝突及折磨,且過程中長期未共同生活,實際上已經不符合夫妻共同經營婚姻之本質,故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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