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我爸
按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3項定有明文。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日前有一當事人前來求助,並表示其三名子女戶籍上所登載之父非其生父,但戶籍上所登載之父已死亡,臨死前,當事人答應該男將此三名子女之親子關係解銷,一方面了卻其心願,另一方面也避免後續繼承爭議,因此前來請託對家事案件相當嫻熟之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本件。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與當事人會談後,請求當事人提供DNA基因鑑定報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以便訴訟進行。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起訴後提供鑑定報告並以訴狀解釋本案來龍去脈,最後,法院也宣判認定三名子女非該戶籍上所記載之父親所生的婚生子女,不僅讓三名子女回覆真實血緣,也完成當事人對該男之承諾。
生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即推定小孩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若要否定生父非生母當時之配偶,則必須透過訴訟處理,此情涉及子女對父之權利義務,不可不慎,若有需求,即應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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