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斷老公歡唱,妻妨害自由遭起訴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的事,或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的物品或使他人的物品致不堪用的程度,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4/08/28 聯合報】 打斷別人歡唱恐違法!桃園縣陳姓婦人不滿分居9年的丈夫與多名女性友人在家中歡唱,強行關閉卡拉OK點唱機的電源、拔掉麥克風插頭,還摔掉麥克風,桃園地檢署昨天將她以強制罪嫌起訴,理由是妨害當事人自由歡唱的權利。

陳姓婦人與許姓丈夫不睦,夫妻已分居9年,但二地相距不到百公尺。許男愛唱歌,在客廳擺設卡拉OK點唱機,時常邀朋友到家中唱歌,去年9月間晚上邀請5名友人到家中唱歌,一首接著一首欲罷不能,歡唱聲響傳到另一端住處的陳姓婦人耳裡。陳婦被吵得受不了,氣得衝到許姓丈夫家中,強行關閉卡拉OK點唱機的電源開關,旋即強行拔除麥克風的插頭,還把麥克風摔在地上。讓屋內6人傻眼,許男不滿她掃興,氣得報警,怒告強制、毀損罪。

檢方指出,陳女以強暴方式關閉卡拉OK點唱機電源、強拔麥克風插頭、又摔麥克風,導致許男等人無法繼續自由歡唱的權利,涉犯強制罪。至於毀損部分,檢方說,雖陳、許已分居,仍是夫妻,曾同居共財,而毀損罪是以毀損「他人」的物品為要件,沒證據可認定麥克風是許個人出資購買,難以斷定涉嫌毀損罪嫌,就算構成毀損,也跟強制罪有關,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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