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
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
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在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兩造對於是否維持婚姻意見分歧,婚姻名存實亡,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都有可責之處,均得請求離婚。
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在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兩造對於是否維持婚姻意見分歧,婚姻名存實亡,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都有可責之處,均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