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占用到鄰居土地,一定要拆除嗎?不拆可能會有那些法律責任?(上)
建物占用鄰居的土地,我就必須拆屋還地嗎?(上)
1、 在臺灣擁有房地的人,只要去地政機關申請,就可以取得自家土地的地籍圖,上面會記載自己所有土地與鄰居的界線為何。但早期因為測繪技術較不精準,導致許多土地在地政機關以更精準的技術重繪以後,與原先地籍圖有所差異,再加上臺灣多地震、土地位移時有所聞,也會使土地界線發生變化,最終造成臺灣近期越來越多的土地爭議,原先和睦的左鄰右舍也紛紛為了遭占用的土地對簿公堂。
2、 首先,如果我的房屋或建物占用到鄰居的土地,或我的土地遭到占用,我或鄰居可以請求對方把占用的部分拆除嗎?其實依照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占用者將建物越界的部分拆除並返還占用的土地,這也是此種類型案件最常見的請求權基礎。
3、 而除了請求拆屋還地外,占用者如果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他人土地,並因此受有利益,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主張對方在占用期間受有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並因此依照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4、 除此之外,假如建屋者在最初建築時,明知占用到他人土地,仍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故意占用之,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只不過實務上認為竊佔罪是即成犯,意思是說行為人的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已完成,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若沒有第一時間知悉土地遭竊佔,此種類型的案件時常因為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已經過了刑法第80條第1項所規定的追訴期限,而無法用刑法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