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點】撿回收變侵佔!?

 
近日有一則新聞,
一名婦人撿走他人放在騎樓的女鞋,
被警方以涉嫌侵占罪移送。
 
新聞說的侵占罪,應該是指規定於《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婦人可能因為物品被放置在騎樓、無人看管,而認為是無主物而撿走。
然而,根據法院實務的看法,這些鞋子如果明顯屬於特定所有人。
婦人未將物品歸還或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即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並不重,只是處以罰金。
但撿個東西卻要變成刑事程序的被告,似乎有點不划算,
拿取東西前,還是先多想想或加以詢問。
 
而且實務上對於撿取的東西,
究竟是遺失物,還是「仍處於主人支配下」的物品,
認定不同所適用的法條也不相同。
如果遭認為該物仍在主人支配下,
可能就得面臨竊盜罪,
刑度就跳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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