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爸媽幫你把紅包收起來?
爸媽幫你把紅包收起來?
新年結束了,想必不少人都領到了紅包,尤其對未成年人,比起已經經濟獨立的成人來說,通常更有機會在過年時取得更多紅包。
而給紅包的行為,從法律上被定性為贈與(註1),我想大家不會有意見。
但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有印象,小時候收到紅包,爸爸媽媽都會說要幫我們把紅包存起來,這樣是允許的嗎?
答案是允許的,未成年人收到紅包,屬於其特有財產(註2),而父母其實是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而去使用、收益這些財產(註3)。
不過,怎樣使用才符合子女的利益,有時存在模糊空間、難以界定。當然,如果父母將之拿去做不當使用,例如作為賭資,自然就違背了子女的利益。
(註1)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註2)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註3)
民法第1088條第1、2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