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法律新知】詐欺犯大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中,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條文解釋,有了明確的見解。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過往的爭議在於,若是多名共犯一同犯下詐欺罪,那這裡講的「犯罪所得」到底是指什麼?是指被告自己實際拿到的報酬?還是整體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損失的金額?又如果被告根本沒有拿到錢,但他有自白,還能不能適用減刑?
針對上面兩個問題,刑事大法庭都給予解答:
「犯罪所得」僅限被告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
如果被告沒有拿到錢,但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始終自白,一樣可以請求減刑。
會這樣裁定的原因,是因為法條是針對個別行為人,文義上並不擴及共犯或整體犯罪組織。且當時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自白與贓款返還,如果強求代繳共犯所得,反而讓人不敢自白或無力繳交並阻礙被害人取回財物。
不過,這可不代表詐欺犯就能輕鬆過關!即使符合減刑條件,法院仍可依行為人於詐欺集團中的地位、贓款繳交比例與賠償誠意等,審酌情節酌量減刑幅度,避免過度寬減造成罪責不符。不會一視同仁、人人都有半價優惠。
這次裁定的意義在於釐清實務操作上的爭議,讓「願意自白」的行為人不會因制度設計不當而卻步,也幫助被害人儘早追回損失。對於未來的詐欺案件審理,也多了一分明確與可預期性。
這次裁定的意義在於釐清實務操作上的爭議,讓「願意自白」的行為人不會因制度設計不當而卻步,也幫助被害人儘早追回損失。對於未來的詐欺案件審理,也多了一分明確與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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