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工資之性質?
所謂「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
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
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
勞務對價性」及「
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
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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