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訴訟事件

所謂「住所」之定義?

訴訟上送達合法與否常生爭議,所謂「住所」定義是什麼?提供最高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 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權利能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倘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或為管理維護工作時,致他人受有損害,因其無法為侵權行為責任權義歸屬之主體,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差別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所謂的保證,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且依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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