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訴訟事件

無權代理之效力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何謂「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O號判例)。

淺談「存證信函」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然而,該如何證明這個「通知」已達到相對人,實務上常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

所謂「住所」之定義?

訴訟上送達合法與否常生爭議,所謂「住所」定義是什麼?提供最高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 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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