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住所」之定義?
訴訟上送達合法與否常生爭議,所謂「住所」定義是什麼?提供最高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 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訴訟上送達合法與否常生爭議,所謂「住所」定義是什麼?提供最高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 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倘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或為管理維護工作時,致他人受有損害,因其無法為侵權行為責任權義歸屬之主體,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所謂的保證,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且依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
法律問題:甲、乙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張人壽保險的保單,受益人指定為甲。乙主張基於其繼承權,甲應該將該筆保險金分一半給乙,其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