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因此,附停止條件之請求權,以其條件成就之時為其可行使之時計算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5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法律小教室】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一、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二、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我贈與一台手機給你,但如果這次考試退步,手機就要還我。
贈與的法律行為已經生效,女兒已經拿到手機,但如果考試退步了(這就是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其效力,女兒即必須將手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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