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元的燈罩!?

上萬元的燈罩?
據報載,有民眾日前帶未成年的孩子去某餐廳用餐時,未料,原本開心家庭聚餐,卻演變成民事糾紛,起因是孩子不慎打破餐廳的燈罩,但餐廳卻索賠上萬元的賠償金額,一定許多人會好奇,這樣合理嗎?(新聞連結: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87905)。
雖然餐廳事後也有發文澄清,但筆者這邊還是想討論一下,這起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不論打破燈罩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只要行為跟燈罩受損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都必須負起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賠償餐廳的損失。
差別只是在於,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之,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民法第187條第1、2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接著,行為人如果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會依照他行為時的識別能力,來決定應該由法定代理人負責,或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這起事件中打破燈罩的是未成年人,原則上就有可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而實務上最有爭議的,也是這次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主因,就是損害賠償的範圍到哪裡?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
也就是說,餐廳方面只能就其受到的損害,以及依照原定計畫而可以預期獲得的利益,向客人請求賠償。而這起事件,如果只是一個燈罩被打破,應該不至於導致餐廳無法營運,所以不會有所失利益,關鍵還在於餐廳所受的損害為何?
但在實務上,就必須由餐廳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當初購買燈罩時的報價單或收據,來證明燈罩購買時的價值,且如果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可能會有折舊的問題,這些都會影響餐廳實際上可以請求賠償的金額。
當然,上面的討論是以案件進入法院為前提,最終事件如何解決,還是以餐廳決定是否請求賠償為準,或者私下與客人進行和解,具體賠償或和解金額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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