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調和解

淺談調和解
等待訴訟結果往往曠日費時,再者判決結果也未必是有利的,因此調和解成為了爭訟上一個很重要的訴訟策略。申言之,就是雙方各退一步,嘗試取得一個折衷的結果。至於兩者雖然名稱不一,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大同小異。以下待筆者娓娓道來:
 
「訴訟上」的調(和)解筆錄成立後,即等同確定判決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又起訴前經調解委員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對此,兩造即不能再對同一件事另行爭執,以及若其中一方不遵守調(和)解筆錄的約定內容時,他方亦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若兩造是在私下約定的和解方案,未經由法院核定,那該約定充其量僅能算是民法第736條的和解契約,若對方不履行是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只能再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之訴。因此,不管是在起訴前、起訴後均可進行調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只是如果是雙方私下約定的和解內容,效力就沒訴訟上約定的和解方案來的強大,甚至在起訴後雙方調(和)解若成立,原告還可以在三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3分之2的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20之1條)。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男與乙女原為男女朋友,感情存續中本相安無事。惟,俟感情生變時,甲男欲將當初交往期間的借款討回,然原審法院據認雙方間的消費借貸契約未成立,駁回了甲男的起訴。追討未果的甲男便來到了我在法律事務所,經蘇文斌律師團隊細究男女雙方的對話內容,權衡了甲男所提供的種種事證提出了堅實的上訴理由,開庭後法官闡示其看法、對造亦衡量相關訴訟風險,不再堅持拒絕賠償,經過協調磋商終於達成和解,最後成功幫當事人從原本一毛都拿不回來的窘境(甲男一審敗訴),成功拿回六十五萬。
當然,本次調解結果不能自詡為當事人最滿意的結果,但至少調解筆錄成立,當事人不僅拿回錢,也開始能放下過去那段恩恩怨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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