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到底約定了什麼?

契約到底約定了什麼?
今日欲與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甲男及乙男雙方以投資為目的,共同購買了一筆債權,並約定待系爭債權兌現時,保證乙男獲利3600萬,但嗣後因拍賣不動產的過程未如原先所預期順利,是雙方另行約定了另一份契約,內容是甲男將原先與乙男共有之不動產,2分之1的權利部分借名登記予乙男,作為保證乙男獲利3600萬之擔保,俟雙方找到賣家後,再由乙男將該筆土地過戶予指定第三人。詎料,待找到買家時,乙男卻不願將系爭土地過戶給第三人,一開始第一審判決認定甲男將系爭土地過戶給乙男的行為,並非借名登記,而係作為系爭契約乙男可獲利3600萬的代物清償,因此判決甲男敗訴。惟,經蘇文斌律師團隊向二審法院主張,細繹契約本身的條款,傾聽本案當事人的說法及所提出之資料,描繪出雙方締約時的脈絡,並向二審法院主張,契約內容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乙男在受領該筆系爭土地時,並無消滅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意思,且甲男在契約內容中尚存有優先承買權,是甲男將系爭土地過戶予乙男的目的僅是作為債權讓與之擔保,並非要以系爭土地作為清償。據此,在甲男清償完債務時,該標的物應當返還。最後獲第二審法院採納,判決甲男勝訴。
綜上,與他人訂立契約時,還是要充分了解對方之真意及契約的背景事實,千萬別因一時疏漏,倉促簽下自己的大名,造成日後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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