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約履行的後果

未依約履行的後果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係兩間公司之間的紛紛擾擾,甲公司向業主承攬空調及節能工程後,再與乙公司定立一份承攬契約,該空調及節能工程均由甲公司設計規劃,乙公司就甲公司所提供設計規劃施工。詎料,乙公司依照合約完成該工程後,因為甲公司設計規劃有問題,業主與甲公司產生糾紛,甲公司無法請領後續工程款,進而對乙公司完成之工程拒絕驗收及拒絕給工程款,然依照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甲公司的抗辯理由是業主拒絕驗收,故甲公司無法驗收,而甲公司亦主張乙公司完成的工程是有瑕疵的,諸如:冷氣不冷、溫度失調等問題。
完成工程卻拿不到錢的乙公司便來到我在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經蘇文斌律師細究雙方合約內容,及種種事證,便對甲公司之抗辯提出有力的反駁,
一、是承攬工作的完成與承攬工作的瑕疵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混為一談。
二、是既然該飯店已正式營運,應認定作人主觀上已認定承攬工作已經完成,至於甲公司與業主間之契約糾紛,與乙公司是否履行合約無關。
三、契約相對性原則,簡言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在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拘束力。是回到本案,業主拒絕驗收,那是甲公司跟業主雙方間的事情,甲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絕乙公司驗收的理由,否則就悖於契約相對性原則。
成功說服了法院採納此看法,判決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84萬的驗收款及利息、每期新台幣48萬之節能費用(共十期)。
綜上,訴訟往往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然哪一方能成功用事證說服,位在中立的法院相信已方的見解,即是訴訟精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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