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要請律師嗎?

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上)-民事訴訟
首先這個問題,需先判斷自己所謂的「打官司」究竟進行到何種程序,簡言之,官司大致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刑事程序又可再區分為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當然,大概念來說,訴訟絕對是可以自己來進行的,以民事程序為例,我國所採行的即是當事人主義,換言之,就是當事人最大,想告才告,不想告了,想撤回、想停止都可以。基本上法院都是尊重當事人的,所以其實民事案件非必要其實是可以不用請律師的,而當事人若有請律師,則會稱之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還是以律師為主,若今天要找非律師身分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則要經審判長同意。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當然,這原則上是一、二審的規定,若到三審則是律師強制代理,若無委任律師,法院即會以訴不合法將訴訟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雖民事訴訟非強制律師代理,然不可否認在訴訟中律師所扮演的腳色十分重要,除可幫你省去親自開庭的辛勞,亦能在訴訟上給予你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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