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東西,數個人分,怎麼分-分割共有物之勝訴判決

民法第817條第1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雖說我國制度上存在著共有制度,然共有制度,有時因共有人數量眾多,將導致對共有物的處分和管理有所分歧,對整體經濟發展及土地利用上都有著不利的影響。因此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共有物分割跟離婚一樣,可以分為當事人間自己協議(協議分割);另一種就是請求法院判(裁判分割)
又請求法院分割的方式大致可分成下列四種:
1. 原物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 原物分割予部分共有人+金錢補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
3. 變價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 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綜上,共有物分割多數都是涉及不動產的劃分,實在需要尋求對不動產擅長律師較有保障,而本所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正是不動產相關涉訟的專家,必定能替不知如何分割的你,爭取最有利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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