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上訴條件與律師的法律攻防

第三審上訴條件與律師的法律攻防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條件非常嚴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與第469條之1規定,上訴方必須明確指出原判決違反的具體法令,並說明其適用錯誤的影響。若僅針對事實認定或證據問題提出異議,而未涉及法律適用,則上訴將不被受理。
本所近期即有一個典型案例,當事人遭對方主張返還款項,雙方纏訟多年。一審時本所協助當事人捍衛自己權益,讓對方起訴遭駁回。二審時對方翻盤,但本所律師團隊立刻協助當事人上訴三審,並針對二審違反法令之判決加以爭執,最高法院亦肯認本所律師團隊之見解,將不利我方的二審判決撤銷,並命重新審理。後續本所又協助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熟料對方不死心,又上訴最高法院!
但本所律師團隊仔細分析了對方的上訴狀內容,發現其主要論點仍停留在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層面,而非法律適用錯誤。於是,我方在答辯中強調,原審法院已依據合法程序審查證據並作成合理認定,第三審法院不應再次審查事實。法院最終認定對方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的結果突顯了第三審上訴的嚴格限制,以及律師在法律攻防中的重要性。透過專業分析,本所律師團隊成功指出對方上訴的瑕疵,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也讓整件訴訟落幕,了結當事人一樁心事。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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