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日後還可以再要回去嗎?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而是否負有扶養義務,若係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況,按民法第1117條規定,必須要直系血親尊親屬就自身財產仍不足以維持生活者為限。
早先就有當事人a先生前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諮詢,稱其父親曾贈與其土地,a先生並將土地信託給其母親。嗣後,其父自稱經濟狀況不佳,欲請求扶養費,但a先生知其父親尚有餘裕而並未給付之,其父親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以回復之。
經本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釐清案件事實後,立刻為a先生答辯以a先生父親尚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自不得主張撤銷贈與,更遑論塗銷信託登記,而後法院也立刻確認a先生父親之所有財產,最後,認定其父尚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並駁回其訴。
不是每一筆贈與都可以隨意撤銷,因此若遇上了想要討回贈與物之人提起訴訟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 >>來電諮詢 : 06-2950826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