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本票不是本票?
在本所接受法律諮詢的眾多票據案件當中,有很大比例是當事人拿著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前來詢問律師要如何追討債務云云,經本所律師詳加檢閱之後,發現其中竟然很常有當事人因為欠缺法律專業知識,以至於最後會拿到一張「不是本票的本票」。此種情況雖然不至於造成完全無法求償,但就失去當初簽發本票的意義以及法律設計本票制度的有效性及便利性了。因此,正確的認識「本票」為何物,還是有其必要性喔!
如何辨別一張真正有效的本票?
按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也就是說,依票據法120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票上面原本是應記載上開1~8款的事項(亦即:表明本票的文字、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日、付款地、到期日),但因為該120條第二、三、四、五、六項又有例外的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所以結論就是,一張有效且合法的本票,首先,一定要有發票人簽名,而上面的「必要記載事項」,至少要有載明「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簡單說就是那張本票上面一定要有寫上「本票」二個字)。二、票面金額。三、無條件擔任支付。四、發票日」這四項必要記載事項,才算是一張「有效」的本票。否則,一旦你拿到的本票上面少寫了上開「必要記載事項」其中的任何一項,那就不是一張有效的本票,而是變成一張充其量只能證明對方可能與你有過其他法律關係的間接證明文件而已。
按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也就是說,依票據法120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票上面原本是應記載上開1~8款的事項(亦即:表明本票的文字、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日、付款地、到期日),但因為該120條第二、三、四、五、六項又有例外的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所以結論就是,一張有效且合法的本票,首先,一定要有發票人簽名,而上面的「必要記載事項」,至少要有載明「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簡單說就是那張本票上面一定要有寫上「本票」二個字)。二、票面金額。三、無條件擔任支付。四、發票日」這四項必要記載事項,才算是一張「有效」的本票。否則,一旦你拿到的本票上面少寫了上開「必要記載事項」其中的任何一項,那就不是一張有效的本票,而是變成一張充其量只能證明對方可能與你有過其他法律關係的間接證明文件而已。
常見案例
在一般無效本票問題中,最為常見的大概就是當事人拿到的本票上面,只填寫了付款日(到期日)卻沒有填上發票的日期。有些當事人可能是因為不懂、或是沒注意到、甚至有些人可能是想說,萬一債務人真的不還錢了到時候再填上後來的日期即可,殊不知這樣不只是本票無效而已,還可能會因此觸犯到偽造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實在不可不慎。至於有些當事人甚至還發生,原本要叫債務人簽發本票給自己作為債務的擔保,結果竟然被對方誤導而在本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的這種罕見的案例,就可以知道國人對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實在是有加強法律宣導的急迫性了。
在一般無效本票問題中,最為常見的大概就是當事人拿到的本票上面,只填寫了付款日(到期日)卻沒有填上發票的日期。有些當事人可能是因為不懂、或是沒注意到、甚至有些人可能是想說,萬一債務人真的不還錢了到時候再填上後來的日期即可,殊不知這樣不只是本票無效而已,還可能會因此觸犯到偽造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實在不可不慎。至於有些當事人甚至還發生,原本要叫債務人簽發本票給自己作為債務的擔保,結果竟然被對方誤導而在本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的這種罕見的案例,就可以知道國人對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實在是有加強法律宣導的急迫性了。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