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的房屋爭議

分手後最怕的不是見面尷尬,而是留下「說不清、講不完」的財產糾紛。這次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的,就是一起「房子誰該住、錢該怎麼算」的愛情後遺症。
故事要從一對原本打算共築愛巢的情侶說起—女方出頭期款買房,男方負責之後的房貸。看似分配妥當,結果感情沒能撐過現實,分手後男方繼續住在房子裡,貸款也還在付,說穿了就當作是「付房租」的概念。但對女方來說,這房子登記在她名下,自己卻住不了,還要負擔稅金和維修,心裡自然不是滋味,於是請求男方遷讓房屋,並希望能討回她當初出的頭期款。
聽起來好像各有立場。男方說當初約好一起買,房子應該他也有一半,而且貸款是他在付,怎麼會沒權利住?但法律上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其物,如果男方無法證明當初兩人合資的約定或是有租賃的契約,就屬無權占有。當然,如果男方能證明,那麼他似乎仍有爭執的空間。但雙方分手已久,很多資料都難以確定。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我們律師團隊一方面幫女方準備證據,說明房屋所有權、費用支出等資料,另一方面也設法與男方溝通,讓他理解自己的處境與風險。在多次協調、開庭討論後,雙方都意識到繼續訴訟耗時費力、情緒內耗,最終選擇坐下來談清楚、講明白。經過律師的居中協調,雙方簽下和解書,解決了一樁多年來的糾結。
愛情可能有保質期,但財產糾紛不會自己消失。當情分變淡,還是得靠法律把權利理清。透過律師協助,用法律說話,也能讓這些「分手後的後事」處理得體、圓滿收場。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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