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第三審必讀:違背法令要件與實務應對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本案當事人自一二審均委任本所,第一審雖敗訴,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認同我方說法,因此廢棄原審判決,並改判之。然對造不服又提起上訴,使案件來到三審。然而三審案件必須要有判決違背法令才能提起,本所一一審視對造的上訴理由狀後,其看似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而為上訴,但實質上,其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所以此為由提出答辯,最終也獲得最高法院認可,並駁回對造上訴。

上訴三審的案件必須要注意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假違背法令之名,行偷渡論述事實之實,此情乃三審攻防之關鍵,若非專業律師,恐也難以辨明,因此若碰上三審案件,可以諮詢本所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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