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之主客觀要件
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其立法理由係為
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其立法理由係為
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即使發表後旋即刪除,然於熱門之社群網站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
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普及,幾乎人手一支,隨時隨地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及攝影的人越來越多;然而,也更加容易就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我國刑法的妨礙秘密罪章是確保個人隱私權的重要條文,其中又以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最為重要。其中,最常被當事人詢問的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