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
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普及,幾乎人手一支,隨時隨地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及攝影的人越來越多;然而,也更加容易就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我國刑法的妨礙秘密罪章是確保個人隱私權的重要條文,其中又以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最為重要。其中,最常被當事人詢問的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我們台灣法官爛得跟爛泥巴一樣」、「我藐視你,台灣法官沒有用」等語,遭檢察官聲請當庭逮捕。桃園地院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判處她拘役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