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則為何?』(二)被移送公共危險罪,是否還需繳酒駕罰單?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此為「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如果達到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如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遭地檢起訴、法院判刑,則該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但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如: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依法仍可以併罰。

但是如果法院判酒駕無罪(此係指超過酒精濃度但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緩刑確定,或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等,因為實際上沒有處以刑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所以酒駕罰鍰(罰單)仍可以依法舉發處罰。不過,上開非刑罰處分,如緩刑、緩起訴可能會要求附條件,如捐公益金,若緩起訴或緩刑所附捐公益金的金額少於罰單金額時,在繳納公益金後,仍會要求補足公益金之罰單差額。簡單來說,緩起訴或緩刑所附公益金高於罰單金額,罰單金額免繳;若公益金低於罰單金額,補到罰單金額。
所以,如果被移送到地檢之後,可以先不要繳納酒駕罰單,待地檢或法院處分結束後,駕駛人可檢附「法院酒駕判決確定證明書」、「易科罰金收據」、「緩刑或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或「易服勞役證明書」等文件,向監理所申請銷除罰單或折抵罰鍰。
另外,有時法院對不能安全駕駛判無罪之後,監理所會直接把酒駕罰單銷除,其實不太正確,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標準是超過每公升酒精濃度0.15毫克即處罰,與不能安全駕駛無直接關連,就算有駕駛能力,仍然酒測超標,撤銷酒駕罰單似乎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目的不符。
然而,酒駕罰錢事小,若不幸造成無辜他人的身體傷害甚至剝奪他人生命,是一輩子都無法彌補的傷痛!因此,酒後千萬不要開車,絕對別貪圖一時方便或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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