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系列』淺論毒品分級與施用毒品之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總共分為四級:
第一級毒品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海洛因就是俗稱「四號仔」。
第二級毒品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主要常見的有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俗稱「搖頭丸」的MDMA。
第三級毒品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最常見的就是俗稱「K他命」的愷他命。
第四級毒品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不過,最近有很多新興毒品係混合多種毒品成分,所以,須以實際檢驗方可分類為哪一類毒品,不過混合類的新興毒品以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居多。

施用毒品的刑責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罪嫌乍看是不重,第一次遭施用判刑多半可易科罰金,但若惡習不改持續累犯,通常在第三次遭起訴時就會遭判刑超過六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另一方面,從上開規定可知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目前並無「刑罰」處罰,多以行政裁罰為主,嚇阻效力低,所以,有許多人建議將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惟目前尚未修改。

下一篇我們將介紹與施用毒品緊密相關的持有毒品犯罪: 「若施用同時持有怎麼處罰?」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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