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與刀鞘(上)

刀與刀鞘:我可以買來收藏嗎?
我國與其他可以合法持有武器之國家(典型如美國)不同,對武器之管制及查緝甚嚴,立法上並制定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械條例)規範之,而根據槍械條例第1條之規定,立法者是從社會秩序及人民安全為考量,才制定這個規範。
而槍械條例名稱雖然有「槍砲、彈藥、刀械」,但具體規範了哪些物品呢?槍械條例在第4條第1項將所規範的物品分為三大類,也就是「槍砲」、「彈藥」、「刀械」,「刀械」的部分則包含了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等等。其實不用是管制物品,簡單的掃把都能當成攻擊性武器,相反的,有些刀械具有觀賞或收藏價值,也是部分人士愛好的藏品,到底怎樣的東西可以收藏?怎樣的東西違法?這就是本文主要要討論的範圍-槍械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武士刀」,本款所規範的武士刀,並不限於與日本文化有關的刀械,只要符合內政部所制定的標準,就會被視為本款之武士刀而加以管制,而實務上,檢警機關一旦查獲疑似為武士刀的刀械,就會交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之鑑識單位判斷,由鑑識單位依照標準認定是否為「武士刀」,然而,在此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槍械條例其實在「刀械」的各種類型上有圖例供參,但以「武士刀」為例,圖上只繪有長劍(刀)與其劍(刀)鞘的外觀,然後就沒有然後了,也沒有說明具體的標準,例如是否應達到某些長度,或者具備哪些構造,才能被認定為應受管制的武士刀。然而,若從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關鍵字,可以查到各級法院裁判中引用的個案鑑識結果,許多雖有引用「刀械鑑驗及許可作業規範重點提要」這個規定,然此似乎僅為警政單位的內部規定,無法查得完整內容,但前開裁判內容中大致上可以得知只要刀械本身「刀刃長度達(含)35公分且開鋒」、「握把長度達(含)15公分」,即會被鑑識單位認定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士刀。
而一旦被認定為是具有殺傷力的武士刀,倘若未經許可,依據槍械條例第14條,行為人就有可能因為個案的不同行為(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意圖販賣而陳列等)而遭到刑事處罰,同時所扣案的武士刀也會視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而被沒收。
而實務上,常見許多刀劍愛好者自國外購買刀械收藏,但民眾常因對法律不熟稔,或在賣家再三保證下信以為真,因而花大錢購買,結果刀械往往在海關處就遭查扣,購買者也會因此受到刑事偵查,稍有不慎,不只會被判刑並留下前科,花大錢購買的刀械也會被遭到沒收的命運,實在得不償失。建議民眾在購買刀械之前,務必特別注意商品本身情形及相關法律規範,也別輕信賣家所保證的內容,以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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