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與刀鞘(下)

刀與刀鞘:我可以買來收藏嗎?(下)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都要依法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的各級毒品,以及被鑑識單位認定為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中非供正當使用並具有殺傷力的槍砲、彈藥、刀械,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禁物,而被國家依法沒收。
所以,延續本文上篇的武士刀問題,只要刀械本身「刀刃長度達(含)35公分且開鋒」、「握把長度達(含)15公分」,即會被鑑識單位認定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士刀,而被國家視為違禁物並沒收。但武士刀的刀鞘,可以一併被視為違禁物沒收嗎?
實際上,刀鞘本身並非刀械,自然不會有被視為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刀械的問題,且刀鞘的功能是用來保護刀具,不具有殺傷力,故理論上刀鞘不應該被視為違禁物而沒收。然而,本文在查詢部分裁判見解後發現,在涉及武士刀的沒收上,法院裁判鮮少會討論到刀鞘是否具有殺傷力,以及是否需要沒收的問題,常見裁判主文只有記載「扣案之武士刀一把沒收」、「扣案之武士刀及其刀鞘沒收」或「扣案之武士刀(含刀鞘)沒收」。
不過,筆者在搜尋過程中,曾發現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就刀鞘是否應予沒收有如下的討論:
「抗告意旨所提到之刀鞘部分,臺北關查獲之系爭武士刀,係將武士刀及其刀鞘一併扣案,雖刀鞘部分,與該武士刀本身並非一體、無法分離,但衡諸物之通常用法,刀鞘之功能,係在使特定刀具得以妥為收納及保存,以避免傷及持者或他人,刀鞘之設計,皆以收納特定長度、尺寸、形狀之刀具而為,具有專屬性,且刀鞘往往與刀具本身一同販售,則刀鞘少有單獨存在之價值與必要,參酌民法第6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在別無交易上之特別習慣下,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同此之理,既系爭武士刀本身為管制刀械,專為收放系爭武士刀之刀鞘,亦應認功能上與系爭武士刀乃不可分而應一併沒收,原裁定雖未特別言明併就刀鞘予以沒收,應予補充,但抗告人認不應沒收刀鞘之主張,仍非可採。」
上面的裁定參考民法第68條之規定,認為刀鞘屬於從物,必須與武士刀一併沒收
不過,筆者在研究的過程中嘗試以「刀鞘」作為關鍵字上網搜尋,不乏許多商家提供單獨之刀鞘訂製或販售,亦有相當收藏價值,刀鞘是否為刀械之「從物」,並非無探討空間,畢竟刀鞘並無殺傷力,舉例而言,若刀鞘為純金製作並鑲有昂貴寶石,法院真的敢逕為認定屬「從物」?只是從刀鞘的實際價值考量,刀鞘與刀具之材質通常不同,多數僅係隨機作為收納或保存之用,不僅價值不高,確實就像單純作為收納刀具之用,自然亦被認定為「從物」,而且實際上很少有人會聲請發還扣押的刀鞘;反之,如果刀具與刀鞘是均係細心打造並有精緻紋飾等,刀鞘之經濟價值較高並具有獨立收藏價值,雖然也有作為刀具收納之用,不過,此時不應被認定為「從物」而一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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