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系列(1)

國民法官制度介紹系列(1)
Q:最近廣告常出現的國民法官是甚麼東西?我以後是不是也要去當法官了?
A:國民法官是甚麼,國民法官是一種讓「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的制度,而一同參與審判的「國民」就被稱為是「國民法官」,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條)。
國民法官的資格:原則上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具有被選認為「國民法官」的資格(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2條),但凡事仍有例外。
簡單介紹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情形、資格,主要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一、在法律上受有部分權利限制,例如像是被褫奪公權、依法受拘束者,由於本身可能會因為曾經受司法上的不利益,恐會有審判偏頗之情形而必須排除之(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3條)
二、具有司法工作者身份或有法律相關背景者也必須排除,原因在於國民法官的制度便是為了讓各行各業的國民參與審判,以符合跨階層跨領域參與審判之概念,若讓懂法律的相關人士再次進入審判,無法達到立法目的(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4條)
三、與被告及被害者有關係之人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畢竟這些人本身就可能會帶有既定立場,如被害人的家人可能會認為被告一定是罪大惡極、被告的家人則可能會偏袒被告,因此也必須排除。(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5條),另外有事實足以證明難以公平行使職務之人,也會被排除。
基本上國民法官資格限制來自於兩個理念,一方面是希望達到跨階層跨領域參與審判,另一方面,要避免偏頗之人進入審判庭(不管是偏頗被告或被害人),以達成公平審判的制度目的,除了擔任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外,下次我們再來介紹如果符合擔任國民法官資格,也進入候選名單時,怎樣的狀況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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