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系列(2)

國民法官制度介紹系列(2)
Q:通知書那天我有事要忙,沒空去當國民法官那怎麼辦?
A:
如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人民如符合以下資格者,可以在收受法院通知書時,於檢附在通知書中的國民法官調查表填寫之,以表示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意見(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4項):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而在收受通知後的選任期日當天(所謂的選任期日是指審判之前,先從眾多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適法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以利後續的審判程序),法院若認為你有上開事由,且經由你表示無意擔任國民法官後,即應為不選任之裁定(參照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2項)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各位沒有以上法律所列舉的正當理由,卻在被選任為候選國民法官之後,於選任期日當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民法官之後,於審判期日當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就會被施以罰緩,最多可達新台幣三萬元(參照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2款、第101條第1、3款),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去就沒事了阿!
小結
以上是關於得否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相關規定,希望藉由以上說明可以讓大家多少了解如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但基本上擔任國民法官是義務,下次會介紹擔任候選及正選國民法官一天能拿到多少錢,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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