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著別人看,構成強制猥褻嗎?
你穿的很漂亮,我不能看嗎?
前陣子,香港地鐵上有位阿伯在搭車時,不斷盯著一旁身著瑜伽褲、身材曼妙的妙齡女子,直到該女子下車為止,結果整個過程被一旁的乘客拍下並po網公審,引發網友的激烈討論,有認為阿伯在公共場合觀看不會有問題、有認為這位阿伯可能涉及騷擾。但我想知道的是,相同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臺灣,這位阿伯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如果搜尋相關新聞,會發現網友們所討論的範圍主要集中在「性別」或「性」的問題上,而我國刑事法律在性犯罪之處罰上,從行為可以區分為三個層次,也就是性交、猥褻、性騷擾。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必須是「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之接合」,或者「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或肛門,或使之接合」才算數,而阿伯根本沒有碰到這位女子,自然不會構成「性交行為」。
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行為態樣是:「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地鐵上的阿伯並沒有與這位女子有肢體接觸,所以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的犯罪(但不代表不構成第2條第2款的性騷擾,但這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猥褻,實務上的要求是「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而且並不要求要有身體接觸或一定要撫摸被害人的身體隱私處。然而,猥褻行為的界定有時很模糊,且不同法官之間的標準有時也不一致,個案上有時很難認定是否為猥褻的行為。
以地鐵上這位阿伯的行為來看,他實際上只有「看」的行為,客觀上很難認定為是「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且主觀上也很難證明他「看」是為了「滿足自己性(色)慾」,例如這位阿伯可能只是在想「現在年輕人到底都怎麼了,為什麼要這樣穿…」,然後感嘆世風日下。所以事實上,單純以阿伯「看」的行為來說,很難認定為是猥褻的行為,且若單純「看」就要動用到刑事處罰,則猥褻行為的標準似乎又過於寬鬆,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再次強調,阿伯的行為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性騷擾)。
最後附帶一提,阿伯的行為會不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呢?如果翻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最有關聯的應該是第83條第2款的「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或第3款的「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兩種情形。但就像前面所說的,單純的「看」要被認定為是「放蕩的姿勢」或「調戲他人的猥褻舉動」,有其一定的難度,所以也很難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阿伯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