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系列(3)

Q:我當天到了之後,沒上到的班誰補償我?
A:該給的會給你,不用擔心。按照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不論你是已經被選任為要上法庭的國民法官;或是避免國民法官有突發狀況無法執行職務時,遞補為國民法官的備位國民法官;抑或是單純在選任國民法官期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旅費可以拿的,大家不用擔心,不讓大家做白工。
日費以及交通費支給標準入下,分為交通費及日費
一、交通費
不論你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都可以領到交通費,但會因主要居所地是否在地方法院轄區而有所區別:(下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附件三、四)
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者
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之最短行車距離/每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一趟次交通費金額(單位:新臺幣)
=>(1)未滿30公里/200元
(2)3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400元
(3)60公里以上未滿90公里/600元
(4)90公里以上/800元
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者
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之最短行車距離/往返地方法院與主要居所地一趟次交通費金額
(單位:新臺幣)
=>(1)未滿30公里/200元
(2)3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500元
(3)80公里以上未滿150公里/800元
(4)150公里以上未滿230公里/1100元
(5)230公里以上未滿320公里/1400元
(6)320公里以上/1700元
但如果你是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行車距離又達30公里以上,或是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飛機之經濟艙、行動不便搭乘計程車者,都可以向法院請領實際的支出的交通費用喔!但記得必須要出示證明,讓法院審核喔。(參照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3條)
二、日費
日費則會因為你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是候選國民法官而有所區別:(下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附件一、二)
(1)候選國民法官(就是到院參加海選的各位)
參與選任程序情形/金額(單位:新臺幣)
日費
=>(1)無特殊情事/1500元
(2)到庭後,即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500元
(3)到庭後,未經法院同意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超時日費
=>逾午後六時者,每小時支給300元,與日費合計總額至多2500元
(2)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就是晉級參加大舞台的各位)
執行職務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
日費
=>(1)1小時以上/3000元
(2)未滿1小時/2000元
超時日費
=>逾午後六時者,每小時500元。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特別要注意的是,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支給日費新臺幣3000元。但其當日參與全部程序時間總計未滿1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2000元。
小結
以上大致是各位國民法官出庭時所能夠收到的日費、交通費,但詳細內容沒辦法透過短短的一篇貼文告訴大家,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搜尋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忘了的話,到時候各位未來的國民法官收到法院寄來的信時,信內的說明書也會有相關說明的,大家該有的不會少,請放心。(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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