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過於熱情的強迫你打卡!?

讓我安靜吃飯好嗎?店家強力要求打卡構成強制罪嗎?
網路發達的現代社會,許多商家也會利用網路作為行銷工具,將自家的商品或服務推廣出去,而許多商家為了提高自己在網路上的名氣或能見度,也會透過打折或者贈送小禮物的方式,鼓勵消費者在商家的粉絲專頁按讚、評論、打卡,但有時遇到過於「熱情」的商家「極力」推廣,也會產生令消費者不堪其擾的情形。那麼,如果商家推廣的方式已經造成消費者的困擾,有沒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呢?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就會構成本條的強制罪。所以,行為人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求他人做他不需要做的事,或者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才行。
其中法院對於「強暴」的解釋,是指以有形之實力不法直接加諸於人或間接對物施加物理上之不法腕力,「脅迫」則是以加害意思之言語或舉動而通知他人,或為任何條件式不利益之傳達,使受害人產生畏懼,而加以威脅逼迫;除此之外,這條規定雖然沒有要求受害人的自由完全受到壓制,但受害人仍然要因為行為人所施加的威嚇,而處於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才能成立。
回到本案,店員推銷或者鼓勵消費者打卡按讚,即使再熱情,通常也是用言語的方式,所以不會構成「強暴」,且除非店員對消費者表示諸如「不打卡就不准離開」、「按讚才能走」、「你不五星好評我們就把你…」等涉及「脅迫」的言論,並進而壓迫到客人選擇的自由,否則很難以強制罪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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