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伴侶竊錄非公開的談話內容怎麼辦!?

男女朋友交往初期因正值熱戀期而可以無視諸多問題,但是在熱戀期過後的磨合階段,便是情侶們需要面對的,尤其是在相處過程中,更容易發現對方不為人知的一面,此時一方甚至可能不惜利用非法手段也要取得證據,如竊錄他方之對話訊息等,此時便恐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下稱妨害秘密罪)。
本日所欲介紹之案例中,被告與告訴人本互為情侶,然被告懷疑告訴人欺瞞其尚有婚姻關係存續,便私下於告訴人住處之客廳沙發及臥室床架各藏匿一支錄音筆,以竊錄告訴人與他人間之非公開談話,嗣後遭告訴人發現,一氣之下委託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提告,以維自身權益。
被告原於一審受無罪判決,告訴人經蘇文斌律師團隊提供專業意見,並請求檢方上訴後,方使二審法院改判,致被告受應有之刑責。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告訴人所陳述之內容僅部分證物,尚無法證明被告是否有竊錄到非公開對話以外,由於妨害秘密罪的法律性質,其成罪之前提必須要有竊錄的結果發生,否則僅屬於未遂而不處罰之(註:我國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
但經蘇文斌律師團隊請求檢方上訴二審時,蘇文斌律師團隊便針對原審法院的認定,一一提出質疑,針對是否竊錄到非公開對話部分,律師表示必須輔以其他諸多證物才能論斷是否有成功竊錄非公開談話(此時律師便同時整理諸多原審法院漏未斟酌之證物,綜合論述,使之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竊錄之事實);針對妨害秘密罪的法律性質部分,則主張該罪之重點在於是否「竊聽」、「竊錄」與否。
最終,法院採納我方針對證明是否竊錄到非公開對話部分之說法,且隨後舉出如被告警詢、偵訊中之自白、被告與告訴人過去之對話紀錄,以及被告當時甚至曾播放該錄音內容、並曾與告訴人簽署保密協議等等…,讓二審法院最終在綜合所有物證下,認定本案被告確實有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談話,進而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成立妨害秘密罪。
綜上,雖說本件告訴人最終使被告受有應有的懲罰,但爭訟過程中,卻又必須多次回憶起遭竊錄之苦!情侶間相處若無法相愛餘生,也應和平分手,以免生後續所衍生之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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