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8-1大修法!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變革

#當現代包青天不為你主持正義時
#刑事告訴案件遭檢察官不起訴後之救濟途徑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多年前台灣有一齣很夯的電視劇「包青天」,相信是許多人心目中的神劇。劇中的包青天愛民如子,只要百姓擊鼓鳴冤,必會卯盡全力為其伸張正義,並在證實罪犯有為該等犯行之後,當下立即推出鍘刀,瞬間罪犯立刻人頭落地,此時眾人無不拍手叫好、慶幸正義終得伸張。
然而,戲劇終究是戲劇,回歸現實來看,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偵審分立制度,犯罪案件之被害人須先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擊鼓鳴冤),由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先行調查被告之犯罪證據,如調查後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可對被告提起公訴(俗稱起訴),再將案件送交法院,由法官進行最終的審判程序,法官調查後如認被告確實有為犯罪行為,則可依法判處被告應得之刑罰。
不過,應該有不少人親身經歷、或曾經聽聞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之後,卻遭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者。又或是檢察官不起訴之後,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最終仍遭高檢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此時被害人(告訴人)又該怎麼辦呢?
#法令規定
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將原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修正為「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於同年6月21日公布施行。新法將所謂的「聲請交付審判」,修正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其實只是若干訴訟程序的變動,修法的主要是因為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程序是再議,而再議的權責機關是高檢署,如果高檢署還是覺得原處分沒問題而駁回再議,告訴人不服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後,法院認為告訴人所述有理同意交付審判時,檢察官又必須擔任公訴人,會產生立場矛盾(就是檢方認為應該不起訴為適當,但法院同意交付審判後,又必須作為公訴人進行有罪主張),換言之,只是救濟若成功後程序之差別,但其實質內涵,還是必須回到告訴人能夠讓法官認為起訴的事實有足夠的犯罪嫌疑。
#現今實務狀況
然而,多數從事法律實務之法律工作者,大多都知道此種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程序(即原先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其難度之高,有律師即曾戲稱簡直難如登天,但仍然是有成功的機會,反面來說,若法院准許提起自訴(舊法:交付審判),通常被告容易被判有罪,畢竟法院認為通過起訴門檻,判無罪等於自打嘴巴。
#結論
是故,讀者們如有遭遇權益被侵害之狀況,檢察官卻不幫自己伸張正義時,千萬別一下子就氣餒了,建議可先尋求專業律師之協助,依法提出聲請准許自訴之程序,別讓為惡之徒逍遙法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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