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訴訟上之攻防

針對情侶發生感情糾紛,並遭他方錄下非公開對話時,應如何進行攻防以說服法院他方涉犯妨害秘密罪?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058739539/posts/719775010167784/?mibextid=cr9u03)
但如果角色互換,我們遭對方控訴涉嫌妨害秘密罪時,要如何說服檢察官我們並沒有犯罪呢?
本案的被害人控訴我方當事人在美妝雜貨專賣店持手機朝向其裙底進行拍攝,此時雖有現場畫面影片,似乎使我方當事人陷於不利,但經我方律師團隊與當事人溝通後,得知其僅是朝向其裙底,但絕無進行拍攝。
至此,蘇文斌律師團隊仔細端倪現場畫面影片後,發現被害人的裙底遭置物架所擋,且手機究竟是正面、反面,亦會影響拍攝有無。換言之,究竟有無按下拍照鍵與手機正反面有一定關聯,若僅憑此而認定我方當事人按下拍照鍵以進行拍攝,因而涉犯妨害秘密罪的話,顯然會有舉證不足的問題,於法無據!
因此,蘇文斌律師團隊堅持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的立場,並表示檢方的積極證據既有不足,則自不得逕以現有的證據認定我方當事人涉犯妨害秘密罪!是檢方最後也因此認定我方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還我方當事人一個清白。
現代,男女的自衛意識高漲,你無意的舉動,卻很有可能被他方認為是侵犯隱私的犯罪行為,此時若無專業人士幫助,極可能在百口莫辯的情況下便被扣上「變態」的帽子,甚至被檢方起訴、遭法院判刑。此時可就真是冤枉至極!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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