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裡犯罪有我國刑法的適用?

隨著疫情解封,越來越多的人往國外跑,筆者也不例外,抽個空檔也出國放鬆一下。但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衝突,不曉得有沒有人想過,如果在掛有中華民國國旗的船隻停泊在韓國的釜山港時,與人發生了衝突,應該適用台灣的法律還是韓國的法律?
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依照刑法的規定,除了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會受到刑法處罰外,只要在中華民國籍的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也會受到中華民國刑法處罰,此外,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只要其中一部分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也一樣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處罰。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人民只要在中華民國籍的船艦或航空器上犯罪,就可以依據中華民國刑法進行處罰。
但我想很多人會很好奇,如果是在大陸地區犯罪的情況呢?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爭議,有些人認為臺灣與大陸地區在目前事實上屬於不同政治實體統治,所以臺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不能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處罰;反之,也有人認為臺灣與大陸地區都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域,所以可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處罰。
然而純就法令上解釋,實務上,認為在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犯罪是可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處罰的,不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換言之依照上面的規定,如果犯罪者在大陸地區已經因為受過刑事處罰,仍然可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處罰之,只是可以免除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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