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誤交損友 問清楚是什麼事情再幫忙!
未經許可販賣槍械、火砲等熱武器,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宣告刑7年有期徒刑來說,可以說是相當重的罪,既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請求緩刑,且本罪亦罰未遂。
前陣子,蘇文斌律師收到來自法扶的委託,該案上訴至二審,當事人涉犯與他人共同販賣槍械未遂,第一審被判2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經蘇文斌律師釐清案情及閱覽相關卷證資料後,發現從事實面觀之,當事人客觀上雖僅有部分協助,也沒有實際去看包包內物品是否為槍彈,但在與共犯交談的過程中,對於包包內應該是槍彈這件事其實有大概的認知(雖然沒有親眼確認),從法律面來說,確實會有成立共同販賣槍械罪的可能。
因此,蘇文斌律師已多年經驗及實務標準向當事人提出建議,在二審為有效辯護,而不是堅持無罪答辯,最後落得上訴駁回的下場,本審級完全沒有進展,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令當事人理解其所為之行為已然涉犯刑責,在與當事人及其家人共同商量後,當事人充分理解及認同蘇文斌律師之建議,二審改採認罪答辯之方式,並由蘇文斌律師協助當事人提出相關量刑證據供法院參考,畢竟原審處我方當事人之刑責與真正販賣槍械的主嫌一致(即均為2年2月),實然未考慮犯罪參與程度之高低。
最後,高院採納蘇文斌律師的意見,並斟酌當事人認罪之態度,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4月,併科罰金1萬元。
在實務上,其實有許多情況是當事人以為他們的行為不會涉及犯罪,但在法律上共犯的標準相對寬鬆,只要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且主觀上大概知悉,不管是否有得到實際上的利益,通常會被列為共犯而一同處刑。因此,在平日的社交活動上就要特別注意,即使是深交多年的摯友,都要「對事不對人」,確認是「幫甚麼事情」再來幫,以免涉犯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