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恐嚇
淺談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然是否成立恐嚇罪在法律上有兩個重要的構成要件,一、對特定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使他人心生畏怖;二、目的及手段要有不法性
第一點不難理解,也就是需要加害人講了什麼或做了什麼,使人感到心生畏怖,那當然所謂心生畏怖,法院會審酌具體個案為斷,並非單純被害人片面所稱而定。第二點以反面舉例,若今天有人說你不還錢,我就會去告你,即便你覺得爭訟很可怕,因此心生畏懼,亦不構成恐嚇罪,因為叫人還錢的目的是合法的,訴諸法律途徑也是合法的。
回到今天所欲分享的案例,甲男和乙女是一對母子,因為懷疑自己的媳婦(甲男的老婆)有外遇,便至丙男(小王)家向其理論,過程難免過於激動,用詞不當,反遭丙男提出恐嚇罪的告訴。
深怕因此有了前科的甲男與乙女來到了我在法律事務所,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的協助,經本所律師團隊縝密地細究事證,剖析母子倆案發當天到底講了什麼、語句上下文為何、整起紛爭的脈絡為何,而向檢察官主張,兩人當天所言僅因一時衝動,絕無想具體加害被害人之意,最後亦被檢察官採納,幸獲不起訴處分。
綜上,與人發生爭執時,千萬勿口出惡言,開口前切記三思,否則除可能該當恐嚇罪,亦有可能面臨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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